前言

法国地方行政结构的层级与欧洲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偏多取舍废存一直存在争议逐渐形成两大派别。省级主义者主张将市镇与省级作为传统地方政府层级,直接选举产生的议会赋予其作为一级地方政府的权限,同时不改变市镇联合体与大区议会的间接选举,避免前者对市镇层级的冲击,避免后者对省级的冲击。而大区主义者设想仍将大区和改革后的市镇联合体作为法国次国家政治行政领域的主要层级和体制结构,主张直接选举产生其议会。

国家职责在市镇的实施

楼邦彦先生在介绍法国第三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时曾提到,法国的省长和市长都具有双重地位,一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理人,一是省市的最高行政长官。省长与市长的双重地位产生的最主要结果是国家在地方的公务皆由中央政府授权地方政府办理,而不是另行委派中央公务员直接负责。也就是说,法国省市固然是地方自治的单位,但又是中央集权的工具,当中央的法令规定国家公务必须实施于地方时,中央政府并不委派许多中央公务员,而是以现成的地方政府为实施中央法令执行国家公务的工具。

国家公务在市镇的实施保留了自第三共和国以来的传统,采用“客随主便原则,国家借用市镇的“地主之利”,借用市镇机构与人员执行国家在地方的公务。法国市镇层级的分权类似于德国在地方的地域性分权,而不是法国省级与大区的职能性分权,这是市镇层级的独特之处。保留地方域分权除了尊重市镇自治传统,还因为市镇数目多、差异大,国家在地方公务的执行难有统一标准。更重要的是市镇事务琐细繁杂,国家直接出手难免出力不讨好。

市长作为国家代表执行国家在市镇的公务,作为一般权限的国家机关负责国家在市镇的一般性职贵,行使的是代表国家的政治性权力,与省长存在上下级关系,受省长直接指挥与控制,省长对其行使层级指挥权。政治性权力大都与国家有关,确保国家立法机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确保中央政府政策规章的执行,确保中央立法与行政职责在市镇的实施。

地方分权改革与省级政府

拿破仑为更好地实施中央对地方控制,出于“统治之需”设立省级层级,省级作为中央在地方集权的节点职责保留下来。楼邦彦在提到第三共和国时提到“省长代表中央政府的地位,是比他的代表省府的地位更为重要,当两者不相容的时候,以牺牲后者为原则。”

第五共和国即使是 1982年地方分权改革后省级侧重国家这点依然没有改变,国家在地方的职责大多集于省级之身。中央各部在地方的外驻机构,中央在地方的财政开支,特别是只有省长手中握有的警察权力,无不显示省级相较于市镇与大区的独特存在。

省长的双重身份某种程度上不同于市长,省长由国家任命然后兼任省议会主席,此举意味着国家通过自己驻省级的代表来兼任地方的最主要职务,也就是用国家组织机构来处理地方公务,与在市镇借地方组织处理国家公务相反,因此在省级形成职务性分权。

在省长的各种职权中,其作为中央各部在省内统领者的权力为重要。在现在法国单一制国家体系里,中央控制与影响地方的努力与企图不变,变化的是控制方式与手段。中央职能部门百分之九十多的人员分布在地方,就是中央政府试图影响地方的表现。省长拥有直接对省内各分支机构行使的指挥权,法律规定一系列措施保障省长的指挥权独占和实现。只有省长能够接受部长在省内的权力委托。

中央政府或大区与省内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必须通过省长。各部在省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考绩由省长提出建议,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与调动必须事先通知省长。一切公共机构、国营企业、受国家援助的企业负责人,必须把对本省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通知省长。省长是省内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委员会的当然主席。

分权改革后省级在完成“统治之需”职责时足够,也就是作为国家控制地方维持秩序的能力足够,但引领和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不足,这为大区作为一级地方自治政府预留发展空间。相较之下,省级是分权改革的最大受益者,但省级不上不下的地位削减着这种受益。国家在省级的排兵布阵更多是出于国家统治的需要,而不是促进地方自治与发展。

巴黎独特的组织结构与政治地位

无论政治活动、组织结构还是社会影响力,巴黎在法国绝对是个独特存在。作为横跨大区、省、市以及市下辖区政府的四层级机构,巴黎适合作为个案来分析法国地方各层级政府组织机构以及改革后地方的实际运行情况。

政治上来说,巴黎是法国的政治权力中心,对单一制中央集权的法国影响尤其巨大。自大革命以来历次革命都从巴黎开始,巴黎成为革命和动荡之地,直接威胁着中央政府的权力,因此上收巴黎的警察权力成为各届政府共识。政治因素在巴黎及周边地区影响巨大,巴黎市与寨纳省的组织一向受到中央政府高度控制。

巴黎及其郊区占据全国人口的 1/6,远不是一般市镇人口所能比,这些居民分属于不同的市镇与不同的省,这不符合巴黎在政治上与经济上的一体化所要求的行政上的一致,因而在20 世纪607080代巴黎经过三次改20世纪 60年代以前,巴黎地区包括一个市镇和一个省,巴黎市与塞纳省巴黎市与一般市镇的最大区别是没有民选市长市长的职权分属中央任命的塞纳省省长、警察总监和区长行使。20 世纪 60代的改革,巴黎成为地位特殊的地方团体,兼具市镇与省的地位,但巴黎市仍然没有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

1975年的改革规定巴黎同时是市镇与省两个地方团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巴黎市适用于市镇法典的规定与全国其它市镇相同,巴黎省适用于 1871及后关于省职权的法律。巴黎议会同时是市议会与省议会,巴黎市长同时是巴黎省议会主席。1976 年法律创设法兰西岛大区,成为具有自治权力的公务法人,包括巴黎及周围7个省。1982 年3月2关于市镇、省与的自由和权利法,巴黎省议会主席成为省的执行机关,国家任命的巴黎省长失去地方自治事务的执行权力,只保留作为国家代表驻省的权力。

结语

巴黎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重要位,尤其是作为历次革命的发源地中央政府在给予巴黎地方自治的同时,竭力确保对巴黎的控制与影响力。为免其一家独大影响全国布局,国家或中央政府加强对其掌控,一些职位不允许兼职比如,巴黎地区的警察权力由单独设立的警察总监负责,不像一般地方政府那样由驻地国家代表兼任。

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警察权力上收到国家的做法由巴黎地区扩展开来,大市镇警察权力上收成为趋势。更重要的是,鉴于巴黎市长在地方自治方面的巨大权力,其在兼任巴黎市长、巴黎市议会主席、巴黎省议会主席之后,不允许担任大区议会主席,将其权力限制在市镇与省级,严禁往大区层级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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