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警车开喇叭进村喊话"李××涉嫌嫖娼" 当事人已向公安、纪监部门反映

@华商报 消息,“我没有嫖娼行为,就算我有,他们可以依法处理我,开警车到我们村指名道姓喊话说我涉嫌嫖娼,是对我人格的极大侮辱,让我在村上抬不起头做人。”今年春节期间的遭遇,让山东临沂男子李先生称自己遭受了极大羞辱。

警车鸣警笛进村,喇叭指名道姓喊话“李××涉嫌嫖娼” 视频截图

视频显示:警车进村喇叭喊话,指名道姓称村民涉嫌嫖娼

李先生是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今年35岁,是一名货车司机。用他的话讲,2024年春节是他有生以来“最尴尬难堪的一个春节”。

“大年初四那天,派出所的人开着警车用喊话器到我们村喊话,说我涉嫌嫖娼,我们全村都知道了。”李先生介绍,民警用喊话器喊的是“恁庄的李某某涉嫌嫖娼!”

李先生提供的视频显示,高亢的警笛声中,先后有两辆警车驶进视频视野,同时有喊话声传出,仔细辨听,确是类似李先生所描述的喊话内容。警车驶过,可以看到路边群众颇为惊讶的样子,正在营业的店铺内也快速有人走出,随后隐约可听到围观群众的议论声。

两辆警车相距一段距离先后驶过视频所拍摄街道,一分钟后,又掉头驶来,而后驶出视频画面。

突接电话:转账记录涉嫌嫖娼,想通过中间人“了事”未果

当事人李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李先生介绍,自己是货车司机,平时长时间在外地跑车,“2023年9月下旬,在外地跑车的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说是我们郯城县杨集派出所的民警。”李先生讲,他是红花镇的,而对方则是邻镇杨集镇的派出所,对方让其去一下派出所,但未说明什么事情,李先生以为是诈骗电话就没在意。

几天后,他们同村的左某联系到他,说他是杨集派出所谢姓警官的亲戚,谢警官说他手头有李先生的一个转账记录,该记录涉嫌嫖娼。

“左某跟我说,他亲戚谢警官专门从县公安局把这个案子要到所里的,而且谢警官就可以帮助处理。”李先生说,对方所说转账记录他并无印象,而且手机中此前的转账记录因为故障被消除已无法查询。

李先生称,“我没有他们说的嫖娼行为。但不管有没有,如果派出所把这事弄到村上和家里去,也会很难受。我妈身体不好,不能生气。”李先生说,于是他决定出点钱“处理”此事。

“我给左某转了2000元钱,但他没收。”李先生称,尽管如此,对方仍表示他的亲戚会帮助处理此事。

李先生说,一段时间后,他再度接到左某的电话,对方称警方要传唤他,由于是熟人,传唤证就暂放在派出所,不送到他家里。

“我当时还在外地,就联系到我的一个朋友帮我去派出所了解情况帮忙处理。”李先生说,朋友反馈回来的消息是有一个2023年2月20日的转账记录,金额是500元,警方说是涉嫌嫖娼。

李先生称,为了“了结”事情,他当时拿出5000元让朋友帮助处理,并称一万元之内都行。然而,对方在交涉中表达出了案件复杂,需要两三万才能解决。随后左某告知他,谢警官要求他自己回去处理。

村民围观喊话的警车

屡被传唤:“把传唤证贴在我家门上,还警告我妈不准揭掉”

李先生说,无奈之下,2023年10月下旬他从外地赶回郯城,并如约去了杨集派出所。

“那天是早上9点过去的,谢(警官)把我单独叫到一个屋里,说这事他会照顾我。”李先生说,自己当时称不需要“照顾”,愿意拿钱并非是真的嫖娼了,而是不想此事闹大,让家里人跟着生气。

李先生说,看到自己是这个态度,对方生气走了。在随后的接近24小时内,自己被关在留置室没有吃喝,也没有任何人让他看所谓的转账记录,期间两名辅警对其进行了简单问询,次日早上将其放出,谢警官让其回家等消息。

“一个月后我又在外地,杨集派出所又给我打电话,说在我家门口,最后把传唤证送到我家去了。”李先生说。

李先生称,此后不久,谢警官亲戚左某再度打电话询问他怎么处理自己的案子。自己说已跟派出所讲明自己没有嫖娼,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处置。

“随后一段时间,谢警官去了我家好几次,把传唤证贴在我家门上,还警告我妈不准揭掉。”李先生气愤地说。

李先生称,2024年2月3号晚,谢警官再次到家中对其进行传唤,母亲从外面将其找回,让其配合调查。

“到派出所后,把我固定在一个椅子上,谢警官问我到底有没有嫖娼,我说我没有,谢警官也未拿任何证据证明我嫖娼。还威胁说,我不承认的话,还要对我传唤15至16次的。”李先生说,这次自己再次被留置了20几个小时后释放。一个辅警告诉他,除夕那天要主动到派出所去。

2024年除夕当天李先生没去派出所,“他们开着警车在我村上找我,用车里的警务喊话器叫我的名字,说我涉嫌嫖娼,这是对我人格极大的侮辱。”

李先生说,2024年2月13日,派出所又去了两辆警车到村里再一次找他,在村子的主路上拉着警笛来回行驶叫着他的名字,说他涉嫌嫖娼。

图为县公安局出具的传唤证

“中间人”左先生:“他要是没事,为啥愿意拿钱解决?”

“我们这里好多人都知道了。”李先生一名友人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喊话事件在当地很多人知道,此事确实对李先生影响较大。他认为,涉嫌嫖娼并未认定,即便确有其事也并不是罪大恶极的行为,警方这样公开喊话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之后,记者联系到李先生家所在村子的一名村干部,对方先是表示不了解此事,而后又称不认识记者,让当事人李先生亲自打电话给他。“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他有顾虑。”李先生对此解释说。

李先生讲述中“谢警官的亲戚左某”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由于他与李先生同村,对于喊话事件他虽然没有亲眼所见,却也知道此事,“确实有那事,主要是民警找他找不到。”左先生说,此前他的亲戚谢警官是处理县公安局发到他们所的案子。

而对于为啥此案发到邻镇杨集派出所,而不是由李先生所在镇子的派出所处理此案。

左先生表示,当地此类案件较多,当地警力有所调配。

左先生表示,谢警官是其表弟,也是杨集派出所的教导员。他知道的情况是,一开始谢警官无法联系到李先生,曾托他帮助联系,“他确实给我转过钱,我没有收。”

左先生称,李先生曾转给他1500元钱被他拒收,李先生还曾通过其他渠道希望用钱解决此事。后来被传唤到派出所后他不承认,“至于李先生是不是真有这样(嫖娼)的事,他表示这个不好说。”

左先生称,再后来,李先生开始到处反映他和谢警官,自己也曾被有关部门问话,自己也一直想不通:“他要是没事,为啥愿意拿钱解决?”

警务督察:当事人确已向公安、纪监部门反映,尚在调查中

“我到县公安局和纪委监委反映他(谢警官)涉嫌敲诈勒索我了。”李先生表示,自己并未嫖娼,而警方的多次传唤均未向其出示足以证实其嫖娼的证据,警方的做法对其影响巨大,所以他于不久前已向多部门反映此事维护自己的权利。

4月2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当时民警谢警官,试图向其求证李先生所述诸多事项,但谢警官没有正面做出回应。

对此,郯城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表示该机关也有专门的信访部门,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可亲自致电,会有专人对其反映的事情进行回复。

随后,记者联系了郯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针对记者的提问,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当事人李先生确是曾在不久前向纪委监委和县公安局督察大队进行过反映,“这事还在调查中,这需要一个过程。”

记者咨询公安部门对嫖娼行为该如何处置,这名工作人员称,他们没有办案权,不便回答该问题。

李先生:自己“臭名远扬”难抬头,欲讨说法不愿和解

李先生提供的几份警方传唤证显示,李先生被传唤的案由确实仅“涉嫌嫖娼”一项。

“就算我真的有那种行为,公安局直接依法处理就行了,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但他们跑到村上喊话的行为,极大地侮辱了我,也给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李先生表示,目前的情况是,不管自己有没有过那种事情,现在全村人也都认为他是行为不检点的人了。

李先生说,母亲本来就身体不好,现在更是每天气得睡不着觉,身体状况堪忧。而自己甚至都不敢回家了,“不敢抬头做人,觉得每个人看我的目光都不对。”

李先生说,此事的发生,让他羞于面见孩子。他与前妻离婚,目前是单身状态,这事发生后他“臭名远扬”以后还咋找对象?。

李先生说,自他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以来,对方曾托人找他希望协调解决此事,但他都没有答应,“我不会和解的!”

律师说法: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对外公示违法犯罪信息时应当注意合法性和道德性的问题。”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则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付建说,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许多法律都十分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具体体现在文书的公开、宣传的化名变音处理等;从道德角度分析,任何人都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希望自己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公安机关在对外宣传时应当注意尺度,尊重人格尊严,尤其是像此案中这样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便“先斩后奏”,不符合程序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付建说,行政执法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稳和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如果行政执法过度强化,将可能侵犯个人的人权和自由。因此,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应当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付建表示,嫖娼行为的处罚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该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付建认为,此案中,李先生称在2023年9月下旬收到其涉嫌嫖娼的电话,随后了解到其涉嫌的嫖娼行为发生在2023年2月20日,因而,即使确实存在嫖娼事实,但已过去六个月,依法也应当不再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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