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4月12日电,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减持规定》第7条、第8条规定的内容移至《持股变动规则》,并参考《减持规定》的改革方向,明确董监高在自身违法和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下以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得减持;明确董监高在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前都须预先披露;明确董监高离婚后双方持续共同遵守相关减持限制。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十五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五日内”。董监高违反规则转让股份的,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186条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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