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元朝的疆域旷古绝今,是蒙元政权用马用军事强权打下来的。相传,在蒙古大军席卷之后的地方,不少经受了惨痛的洗劫,令人望而生畏。这与蒙古的生存环境恶劣息息相关,也与蒙古统治者意欲以这样的方式震慑敌人有关。
蒙古的人数并不算多,军队也并非浩瀚如海。以残酷著称的他们,让世界知道了蒙古大军的存在。那么在相对注重法制的大一统王朝时代,蒙古的刑罚是怎样的?
一、蒙古刑罚的缘起——习惯法
刑罚,是政权机构为维护其统治发明出来的一种方法与制度,这是管理的一种方式,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体现,社会关系的维系,活动的依据,是人类社会活动发展的体现。凡事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看动物的群落里,也有奖励与惩罚,人类是聚居的,形成了群落,关系,更是有了阶层和等级,有统治和被统治。
这是以往文明的体现,他们用这样的方式生存着。刑罚就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写照,内容也所发展而变换与更新。
一般而言,刑罚是跟随社会文明发展进步而前进的,稍微滞后于社会的最先进文明内容,但也亦步亦趋。但是人类社会的发展逐渐呈现出了地域性的不同,因为地理环境,资源禀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度不一,不同地方就呈现出了不同的文明景象。
蒙古,位于中国北方的广阔草原,在古代以游牧的方式聚居,就先天性而言更多与大自然打交道,更多时候处于动荡不稳定不确定动荡发展样貌。这就使得其文明社会景象,与中原农耕文明有很大的不同。
有鉴于更多地与自然相处,其民风可说淳朴,也可说野蛮,根据不同时期而定。有研究表明,宋朝末年之所以蒙古大军崛起,就是因为那时候整体的气候变化转向恶劣,北方草原的生活难以为继所致。
是以,出现了残酷的、冷血的蒙古大军形象,甚至推翻了周边大范围的传统文明地区政权。
蒙古的刑罚也是与其自然地理,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的。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自古以来,蒙古的刑罚就表现出简单,直接,粗犷等特征。早期蒙古的刑罚就是习惯法,表现为祖辈流传下来的习俗习惯。习惯法时期的蒙古刑罚,并不以惩罚为目的,而是更为单一简单的复仇,对自然禁忌的崇拜,以及约定俗成的道德的维护,是一种道德约束。是为了团结全体民族成员共同抵抗自然灾害,在草原上生存下去而形成的。
其根据,就是蒙古的草原先民们的生存经验,神明崇拜,和在世代中流传的适合的道德观念。还处于原始的随意性很大的阶段。
二、既是首次的国家形态,也是首次的成文法
直到1206年,铁木真建立了蒙古帝国,成为了成吉思汗,古代蒙古社会才有了国家的形态。并且陆续建立了法制。《大扎撒》是蒙古民族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这是一部综合性很广有着浓厚的游牧民族气息的法典。其特点就是,种类比较简单,并且死刑涉及较多,这很符合蒙元政权的铁血气质。
孛儿只斤·铁木真
刑罚主要有死刑,流放,杖刑,鞭刑,监禁,训诫。涉及到死刑的情况,甚至比其余刑罚加起来的还多。
杖刑
例如违抗命令,随意迁移的,狩猎的时候让野兽逃跑的,士兵在战马退后的时候没有反身力战的,战场上捡到东西不还的,可见蒙元的死刑随意性和适用性之大。
甚至经商亏本三次的,也要处以死刑。这在稳定发展的中原农耕文明社会看来,是不可思议的。更有甚者,还有撒谎,偷盗,破坏草原,损伤马匹,在他人决斗时上前偏袒一方的,都涉及到了死刑。
元代狩猎图
这不禁让人心生恐惧,望而生畏。
但同时,从一些内容中也看到,蒙元的刑罚,是专制统治,强权统治的工具.因为它在训诫的刑罚使用里,有一条是黄金家族成员首次违反大扎撒。也就是说,黄金家族的成员无论是违法了大扎撒里的哪一条,如果是初犯,都可以只以训诫作为惩罚,这体现了蒙元刑罚的特权阶级属性。
虽然看起来蒙元的刑罚十分残暴,死刑较多。但是对比中原地区刑罚里面,涉及到精神摧残的内容,蒙元的刑法就显得内容单一和简单了,甚至可以说温和。
蒙古社会的刑罚,因为长期战争的原因,刑罚也跟战争有密切的关系,加上其依靠环境生存的特质,保护环境就成了刑罚的重要内容。例如《大扎撒》记载:
“水中便溺者处死刑”“狩猎结束要对雌性、幼小的猎物放生”“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处死刑”。
这是十分具有蒙古地方特色的刑罚内容,其死刑适用之高,体现了一个在自然中谋生的地区民族的无奈与强悍。
具体的死刑实施方式,同样也是有蒙古特色的,如“折断脊椎骨”,这就像对待动物一样。
可见,虽然蒙元的刑罚相对于之前的习惯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未改简单,粗犷,单一的特征。不过,有鉴于蒙古在国家形态上发展较为迟缓,这样的立法已是难能可贵。至少,其支撑起了统一而疆域辽阔的政权。
元疆域图
实际上其内容也有简单高效,适用性强的表现。这当然还与蒙古的民风彪悍,多桀骜不驯,一般刑法罚难以管服,难以形成教化,国家疆域广阔,民族众多,需要简单易行的刑罚,民众知识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及参差不齐等有关。
三、体现民族文化融合,和民族特色的统一王朝刑罚
实际上元朝的建立,是中原农耕民族的法律,和北方游牧民族的法律的首次大碰撞。多民族的融合,多元的文化,差异明显的律法,都对元朝的刑罚设立形成了挑战。
元世祖忽必烈重视中原文化,并且勤于学习。忽必烈的积极学习和采用汉法,奠定了元朝一统中国的局面。
忽必烈像
元朝法律的基本框架,采用了中原汉法的。同时加入了蒙古的习惯法内容,形成了法律上的交融。比如汉法的“笞、杖、徒、流、死”种类,都见诸于元法。
但有意思的是,在量刑的数量上体现了蒙古的特色,比如笞的次数分别是7下,17,27,37,47,57,到了杖刑就是67,77,87,97,就连徒刑,也是一年然后杖67,一年半,杖77,两年,杖87,如此类推。
可见蒙古民族对七这个数字的喜爱,以及蒙古文化在刑罚上的体现。
至于为什么是七这个数,其实是元世祖在定刑罚的时候,将原本的刑十下减成了七下,是为:
“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
可见,蒙古的统治或说统治者也并非一味地野蛮,冷酷无情,反而可以是相当的温柔,有情的。
同样具有蒙古特色的还有籍没刑,这个刑法虽然在汉族里曾有过使用,但渐渐弱化,宋朝之后只用于严重的罪行。而蒙古族的古老刑罚里也有这一类刑罚,并且在元代加以使用。其中的原因就是,北方游牧地区地方辽阔,人口稀少,一般的流刑,徒刑,效用不大。因此没收财产,妻子,就成了十分好用的刑罚种类。
蒙古的习惯法里有一种“人命至重”的精神观念,所以元代出现了一种烧埋银制度。在血亲复仇的现象出现之后,支付一定的钱财作为生命的补偿。这与我国古代历史上仅“以命抵命”的思想有所不同,其作为附加刑的存在不仅在当时是适用的,对后世的刑罚也有借鉴意义。
这些刑法上的轻柔措施,以及适度的减刑,适应了元朝这个统一王朝的统治需要。
到了清代,同样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这一时期的蒙古刑罚也呈现出了类似的民族文化交融并体现民族特色的景象,出现了使用较广的适用游牧经济的罚畜刑。
结语
刑罚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其体现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景象。人与人的关系。刑罚的内容是因地区、民族而异的。但同时其作用,功效,目的是相通的。
蒙古的刑罚经历了习惯法到成文法的简单发展,其内容始终不离蒙古民族发展的实践情况,其中既有简单粗暴,冷酷无情的部分,也有敬天怀民,怜悯饶恕世人的一面,这些无不丰富了人们对蒙古民族文化的认知。
蒙古在军事上简单,残暴,是出于征服,统治,生存的需要,其刑罚上的多元并含,具备民族特色等同样也是出于统治的需要考量。残酷无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是根据文明发展,民族文化丰富程度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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