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逃25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陆玉春主动投案自首
近日,经劝返,外逃25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陆玉春主动到大理州鹤庆县监委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涉嫌犯罪及潜逃的事实,等待法律的从宽处理。
陆玉春到鹤庆县监委投案照片
陆玉春,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鹤庆县城郊乡(现鹤庆县草海镇)财政所原所长。1998年9月,陆玉春涉嫌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后潜逃。同年11月17日,鹤庆县检察院对陆玉春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2000年4月12日,鹤庆县检察院对陆玉春决定逮捕,同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对其开展网上通缉。因监察体制改革,2018年6月,鹤庆县检察院将陆玉春案移交鹤庆县监委办理。
陆玉春交代,25年来,自己在云南、新疆、青海、西藏、内蒙等地漂泊躲藏,过着非人的日子,父母去世无法尽孝、孩子成长以及成家都无法参与,愧为人子、愧为人父。如果当初能够正确面对自己的错误,即使被判刑可能也已经服刑结束出来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了。面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劝返政策,为了从普洱市回来投案自首,也害怕半路被抓后主动投案的事实得不到认定,陆玉春买了一辆二手电动车,每天半夜赶路40多公里,白天找可以隐藏的地方躲起来,历时半个多月、行程600多公里才回到鹤庆。
陆玉春主动投案自首,充分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宽严相济的政策。我们再次正告外逃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追逃决心坚如磐石,无论你逃到天涯海角,无论逃多久,都要一追到底。如果选择主动投案自首,纪检监察机关会依法给予从宽处理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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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消息,“百名红通人员”郭洁芳回国投案。
郭洁芳是党的二十大以来首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
郭洁芳外逃时47岁,回国投案时70岁。她是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民警,她的丈夫是广州市交警支队原支队长。
他们二人曾共同敛财。案发后,郭洁芳抛下丈夫外逃,丈夫已被判死缓。
外逃23年
郭洁芳,女,1953年4月出生,今年70岁,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民警,涉嫌与他人共同受贿,2000年3月外逃,外逃时她47岁。
2000年10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郭洁芳立案侦查。2007年12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
2007年12月,国际刑警组织对郭洁芳发布红色通报
2015年,广州市纪委曾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当时的发布会提到,在中国公布的“全球辑贪”红色通辑令百人名单中,有4名来自广州,其中包括原广州市交警支队民警郭洁芳,她可能的逃往地是澳大利亚。
当时的通报中提到,这4人中,外逃时间最长的就是郭洁芳。
如今,在出逃23年之后,郭洁芳回国投案。
郭洁芳是党的二十大以来首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也是开展“天网行动”以来第62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
郭洁芳外逃23年后回国投案
中央追逃办负责人表示,郭洁芳外逃23年后回国投案,是我们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部署,持续开展“天网行动”的重要成果。
上述负责人说,我们将继续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坚持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始终保持追逃追赃高压态势。
奉劝外逃人员认清形势、放弃幻想,主动回国投案是唯一出路。
郭洁芳外逃23年后回国投案
她外逃后,丈夫被判死缓
政知君注意到,郭洁芳的丈夫是广州市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张林生,张林生已经被判死缓。
郭洁芳和张林生,在警队内,两人—起工作,警队外,两人合作“发财”。
据《羊城晚报》2015年报道,张林生系列案是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广东省纪委在查办“广州梁耀华集团特大走私案”过程中发现的。
1993年至1999年,张林生以妻子郭洁芳占“干股”为条件,利用职权批准梁耀华与市交警支队合作成立交通拯救队,批准广东派力驾驶服务公司等单位设立模拟驾驶培训场地、代办摩托车牌照,以及取得市区交通设施的广告经营权等。
郭洁芳从上述经营单位,分得“红利”人民币2370万元、港币190万元及价值164万元的豪宅。
据了解,梁耀华曾一次性给过张林生150万元巨款。
在收受了梁的“重磅”贿赂后,张林生违规为梁耀华批了大量的汽车牌、摩托车牌,汽车黑牌转蓝牌等,为梁走私汽车开绿灯。
郭洁芳到香港定居后,梁耀华及时送上150万元港币作为其购买住房的费用。
案发之后,郭洁芳抛下丈夫和儿子,逃往澳大利亚。留在国内的涉案人员均获得审判。
张林生2003年10月因受贿罪被判死缓。
经查,在1994年下半年至2000年1月间,张林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款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80多万元。
公开报道称,入狱两年后,张林生被减刑为无期徒刑,后又减刑为有期徒刑18年零三个月。他的姐姐和儿子,会不时来探望他。
获刑的女同伙,两年前刑期已满
政知君注意到,张林生案还有一名重要成员,即广州车管所原所长马红华。
马红华,女,专科文化,广州人,曾任广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2002年受审。
马红华曾与郭洁芳等三人以入“干股分红”的方式收受广州三星汽车咨询服务公司负责人贿送的贿赂。
据报道,在过堂的时候,马红华泪流满面,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后悔不已。
法院当时查明,1994年至1999年,马红华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一科教导员、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期间,贪污受贿共710多万元。
2002年7月,广州市中院判决马红华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院复核后,该案被维持原判。
2005年4月,马红华缓刑考验期满,广东省高院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其后,2008年5月,马红华被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10年6月、2012年9月,她分别获得减刑二年五个月、二年二个月。
2015年,法院裁定对马红华再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8日止。
资料|羊城晚报 新华社 凤凰周刊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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