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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教师被公开解聘,自有法律还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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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编内编外,劳动权益保护是不变的,不讲例外,更不能跳脱法律之外
福建厦门,在学校任教近5年的小陈老师称,自己在产假期间接到学校的考核通知,并被公示解聘。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称会批评学校,接着让他们把公示先撤掉。小陈表示,12345平台有来电回复,称学校又不会解聘她了,但对于学校为何这么做,小陈称,目前没有负责人跟她解释,自己会走劳动仲裁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月22日《新闻晨报》)
学校之所以解聘休产假的教师,可能是因为考核。据小陈讲述,学校曾在自己休产假期间通知她参加学校的考核,而且在第一次考核后,又被告知与另一名老师成绩并列,需进行加赛,最终她在考核成绩中排列倒数第二,根据学校的规定将被解聘。通常来说,教师的考核标准涉及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而休产假的老师在出勤率、工作量上肯定大打折扣,考核成绩不尽如人意也实属正常。
然而,学校为何不考虑实际情况,让休产假的教师参加考核并公示?小陈说自己第一次考核的成绩比倒数第二名多出0.39分,这怎么叫“并列”,又为何要加赛?
诚然,用人单位有权基于绩效考核决定员工去留,但学校是公益性机构,让处于哺乳期,正需要休养自身与照顾婴儿的女教师参加考核又加赛,不仅于情不合,更与法相悖。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实施考核不合格解除或“末位淘汰”的法律依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不能胜任”,但是,“考核末位”和“不能胜任”二者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个概念。简言之,学校不能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而解聘女老师,就算考核不合格,也应拿出其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有网友推测,小陈是编制外教师,所以学校才会这样对待她。可事实上,无论编内编外,劳动权益保护是不变的,不讲例外,更不能跳脱法律之外。
现如今,尽管对于保障孕期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已经出台了诸多法律法规,社会舆论和监督也为妇女权益撑起了另一把伞,但在一些地区和用人单位,妇女合法权益仍未得到充分尊重与保障。前有哺乳期女教师被违规调岗,今有休产假女教师被公开解聘,学校的这些行为,不仅没有充分肯定女性的自身价值,同时也加剧了女性的职场焦虑。除了批评教育,仍需从制度层面寻求更多出路,让女职工不必再“忍气吞声”。
随着“铁饭碗”越来越少,聘用合同制愈加广泛,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人文关怀。其中,对生产期间妇女要做到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双重关照,不要让生育变成职场女性的“生涯之困”“发展之困”。
法律刚性约束、用人单位自觉遵守、社会文化全面支持,多方形成合力,才能让妇女权益保护不再是纸面上的权利,而是每一位女性都能享受到的实质福利。(正观评论员 韩静)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统筹:陈若松
编辑:任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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