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雍正王朝》中,知县田文镜因拒绝与上司同流合污,被扬州知府车铭革职待参。若非四爷亲自前往扬州筹款赈灾,田文镜恐怕难以翻身。 御史不禁心生疑问:为何同样身为知县,海瑞敢于冒犯巡抚却能安然无恙,而田文镜尽管政绩斐然、声名在外,却仍被扬州知府革职待参? 简而言之,为什么明代的知县敢于对抗巡抚,而清代的知县却连知府都不敢冒犯?要弄清这个问题并不困难,只需对比分析明清两朝的体制便能找到答案。 多重领导与单一领导的异同点 根据明代的制度,知县的直接上司多达数十人,正如官方所说:“上级为监司部使,而一个省内的监司部使通常有数十人。这数十人中,每个人都希望能使一个知县为其效力。
这些数十人究竟是谁呢?显然涵盖了各省的巡抚、布政使、参政、参议、按察使、副使、佥事,以及道、府等各级官员。 以淳安知县海瑞为例,总督、巡抚、三司和道府皆为他的直属上司,他们都有权利干涉淳安县的具体事务。这种组织架构的弊端在于,知县常常会感到无所适从,不知该听从哪一位上司的指令。 然而,这其中也有好处。即便知县出了问题,单一的上司很难直接影响他的仕途。通常情况下,一部分上司认为知县表现不佳,想要弹劾他,而另一部分上司则认为知县工作出色,竭力保护他。因此,罢免或革职一个知县实际上是相当困难的。
举个例子,隆庆元年,祥符知县谢万寿被巡按御史弹劾。然而,该省巡抚和布政使认为谢万寿的考评一贯优秀,提议吏部暂时保留他的职务,观其后续表现。最终,谢万寿得以继续留任。 清代的知县名义上虽然受制于布政司、按察司、道、府或直隶州的长官,但朝廷制度明确规定,知县实际上是直接向督抚负责,属于督抚的属员。 与现在相似,清代的知县属于省管干部,虽然会受到上级道府的制约,但道府无权解除其编制。因此,只要知县得到了督抚的庇护,便没有什么事情是办不成的,也不用担心道府两司给他穿小鞋。 权力只对其来源负责。 自古以来,掌握直接任免权的人就拥有话语权。在知县任免方面,明清两代的制度完全不同。
明代知县的任命是由朝廷直接决定的。首先,吏部会从候选名单中挑选合适的人选,然后经过内阁和皇帝的认可,最终正式授予职务。对于知县这样的低级官员,吏部在任命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吏部对知县的任命十分明确,官凭上会清楚地标明某员被任命为某省某县的知县。知县在拿到官凭后,即可立即赴任。尽管根据官场惯例,新任知县需前往巡抚衙门报到,但巡抚的例行召见并不会影响知县的赴任。 仍以海瑞为例,他是经吏部正式任命为淳安知县的。浙江巡抚郑必昌无权以任何理由阻止海瑞上任。换句话说,海瑞的任命和人事关系由吏部负责,与浙江巡抚衙门无关。
清朝时期的情况有所不同。吏部任命知县时采取了更为笼统的方式,不会明确指派某位官员担任某县知县,而是笼统地指定其赴某省任职。具体到哪个县任职,须待官员抵达地方后,由各省督抚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决定。 这种模糊的任命方式,为督抚提供了广泛的操作空间。他们既可以立即安排具体的职务,也可以借助各种理由拖延不予任命。 因此,清代的知县们都在努力构建自己的政治关系网,主要是为了迎合督抚的期望。一旦能够得到督抚的重视,他们就会被视为炙手可热的人物。 例如,康熙初年,于成龙任广西柳州罗城知县时,受到巡抚金光祖的器重,决定提拔他。然而,两位司官认为于成龙出身卑微,认为还需进一步观察其表现。
金光祖坚定决心要提拔于成龙,便向两司发布文件说:“如果不提拔罗城令,我将特别上疏推荐。”在金光祖的强力施压下,于成龙被评为卓异之才,从此走上了青云之路。 像于成龙这样幸运的知县毕竟是凤毛麟角,更多时候,吏部分派到各省的知县久候不得缺位,他们为求官途拼命钻营,对督抚更是心生畏惧。因此,清代知县的施政重点逐渐转向以督抚的意志为依归。 常言道,清朝难以出现清廉的官员,更难有像海瑞那样为民请命的好官,这一观点确实无误。然而,我们不能偏执地认为清朝的读书人和士子都没有骨气,其根源在于体制的不同。
如果清朝的基层州县官也能像明朝那样,由朝廷和吏部为他们兜底,那么极有可能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甚至更多的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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