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现场。
红网时刻新闻8月2日讯(记者 肖帅 通讯员 杨哲 实习生 肖雨晴)8月2日,记者从长沙交警获悉,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近期对被告人张某国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非法“改拼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国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消费警示,并发布召回其已销售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并承诺消除隐患的公告;
四、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国承担赔偿款人民币十一万元。
2022年4月25日,陈某驾驶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在岳麓区岳麓大道发生一起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被撞行人死亡。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超过38KM/h。岳麓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经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发现陈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从张某国(男,56岁,湖南省湘阴县人)经营的“张某国摩托车修理店”购买,在购买时车辆就经过了非法“改拼装”。接到相关情况汇报后,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高度重视,要求加强电动自行车源头管控,对于生产、销售、修理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查到底 ,通过查办一批非法“改拼装”案件,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烈震慑。并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对张某国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发现,2021年至2022年8月,张某国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需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情况下,私自购进改装电动自行车所需的电池、解码器等物品,当购买人提出长续航、高速度等购车要求时,张某国将电动自行车进行解码、加装超标电池后销售给购买人。期间,张某国共销售“改拼装”后的电动自行车33 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经鉴定,33台电动自行车在最大时速、最大输出功率等均超过国家强制标准,且在时速达到15km/h 时没有提示音,均为不合格产品。
查获的解码器。
2022年8月23日,张某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4年1月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就张某国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张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2024年6月20日岳麓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认罪悔罪态度、退赔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交警提示:
1、使用非法“改拼装”电动自行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对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蓄电池电量及最大输出功率等主要技术参数都有严格规定,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速度变快、整车质量增加,加大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和损害后果;同时也增加了发生火灾的风险。
2、经销商销售非法“改拼装”电动自行车涉嫌违法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经营者销售非法“改拼装”电动自行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在执法过程中,长沙交警发现少数经营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将电动自行车速度解码、非法改装、搭载超规格蓄电池后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安全风险增大,甚至引发交通事故,不但给使用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伤害,经营者自身也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本案就是一个十分惨痛的教训。当前,全国正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长沙公安交警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打击处理,从源头是防范安全风险,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维修商引以为戒,不要等到坐上被告席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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