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交警微发布

7月9日7时许,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S304省道华侨加油站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肇事车辆已逃离现场,请立即出警处置。

接到指令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了解,该事故是由一辆小型轿车引起的,小车驾驶人在撞倒电动自行车后已逃逸,电动车驾驶人手部骨折,已及时送往兴宾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交通肇事逃逸,性质恶劣!为尽快查明真相,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工作专班。

经调查,民警初步掌握肇事车辆是一辆桂G号牌的小型轿车。工作专班循线追踪,最终在兴宾区中南路一个修理厂找到肇事车辆,并确定该车已挂靠给租车公司用于出租。

经了解,事发时该车已出租,租车人为凌某杰。工作专班立即对凌某杰展开调查。据凌某杰交代,其以每天360元的租金从租车公司办理租车手续,然后以每天400元的价格转租给莫某胜。但事故发生后,莫某胜不知去向。

为尽快将莫某胜抓捕归案,工作专班到其可能落脚的地方全面拉网布控。功夫不负有心人,7月23日,民警终于在某咖啡店将其抓获。

归案后,莫某胜对自己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7月24日,因莫某胜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15日行政拘留。

在审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凌某杰在明知莫某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却仍将机动车交给莫某胜驾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凌某杰处罚款2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

01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2 行政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

广西交警提醒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该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等待交警前来处理。

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当事人负事故全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交警部门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如果因逃逸而致伤者抢救不及时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内容来源:来宾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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