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世纪的中东地区在很长的时间内处于阿拉伯国的统治之下。

阿拉伯帝国是在军事征服过程中产生的国家,在帝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具有不同的社会、政治、文化传统和经济情况。阿拉伯充国虽然建立起了自身的统治体系,但是由于国内情况复杂,因此面对不同地区,不可能用同样的管理模式。

同时受到当时交通条件的限制,政府的政令要传到各个地区需要很长时间,在政治管理上容易造成滞后的局面。

但是阿拉伯帝国的统治时间是比较长的,在一段时间内是有效的。毫无疑问,在政府之外还有一种组织维系着社会生活。民间社团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挥自身作用的。

保护人一委托人社团的作用

保护人一委托人社团在中世纪的中东地区是重要的民间社团。在中世纪中东地区民族国家是不存在的,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中东地区都处于某个王朝的统治之下,有的时候王朝还是异族建立的。

这样为了维持稳定的统治在统治者和当地居民之间就需要有一种组织来充当统治者和当地被统治者之间的“缓冲器”,这便是保护人一委托人社团存在的背景。在中东城市中,保护人一委托人社团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很大的作用。

这种体系连接着社会的三个阶层,普通民众,社会中的“精英阶层”国家统治阶层。

其中精英阶层是普通民众和统治阶层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着“缓冲器”的作用社会精英阶层就是保护人一委托人体系中的保护人,这种保护人作用是双向的,而不仅仅是对于社会普通民众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国家的统治阶层也是接受社会精英保护的。

在中东地区的历史上,商业发达,发达的商业促进了城市的繁荣。统治阶层要收税,要让民众负担一定的义务,但是这些要求往往超出了民众的承受能力。当民众受到的压力很大时容易造成社会的动乱,进而影响社会的持续发展。

这个时候社会的精英阶层就可以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方面他们可以向统治者表示他们的要求超过了民众的承受限度应该降低他们的要求,否则很可能发生民众的抗议从而导致统治出现不稳定的情况,另一方面他们可以劝说民众满足统治者的要求,这样也可以为民众自身争取个稳定的环境,以利正常的生活。

职业社团作用

中世纪中东城市繁柴一时,从行会数量可窥一斑。在开罗鼎盛时期大约有 250 个行会,大约 10万就业人口从事手工业和商业。在阿勒颇 17 世纪末大约有 130 个行会。17 世纪伊斯坦布尔有 735个行会。

由于受到社会生产力的制约,在中世纪可供人们从事的职业种类是比较少的。即使是在城市中,虽然存在着手工业活动,这种什况依然如此。这种情况使得手工业领域中的职业社团在城市中有很大作用。

这种社团的成员几乎包括了城市中与商业和手工业活动有关的所有人员,其经济能力和社会影响力都是很大的。职业社团的典型表现形式是行会组织。

在中世纪中东城市的手工业领域中普遍存在着行会组织。而行会组织在中世纪的中东城市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应该注意的是在中世纪的中东地区,城市星然有大量的经济活动,但是中东城市的一些基本职能和同时期的欧洲城市是不同的。

行会的作用在中东城市中不是完全一致的。中东地区由于各个国家情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因此各国行会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差别,但是中东地区的行会还是具有一些共同的主要作用的。

这些作用包括征集税收,控制产品的数量、质量制定统一的度量衡,参与制定商品价格和工人工资提供服务和劳力,保证生产商品所需的原材料的供虚与商品的分配,行会内部成员之间互相提供资金互相帮助,垄断和限制实践,执行政府有关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命令,保护行会社团的利益,管理城市人口登记从业人品。

宗教社团的作用

在中世纪的中东城市中,不仅有伊斯兰教,而且还存在着基督教和犹太教。不同宗教在同一个城市中共同存在,加大了城市管理的难度。但是在中世纪的中东城市,不同信仰的居民之间并没有发生大量的冲突和大规模的宗教仇杀。这与宗教社团的作用有很大关系。

作为信仰人数最多的宗教,伊斯兰教徒的宗教社团,多数是以不同的法律学派来区分的。不同的宗教社团在领导人谢赫的带领下,共同进行宗教活动,负责政府的税收。同时谢赫也要维护本社团的秩序,调节内部纷争,并保护本社团不受外部的侵袭。

在中世纪的中东地区,对于犹太人和基督教这些非伊斯兰宗教统治者持宽容的态度。基督教信徒和犹太教信徒按照沙里亚 (Shari a) 规则,在伊斯兰城市享有一定的自由,国家以一种特殊的形式来管理这些异教徒。

和伊斯兰教相同,基督教和犹太教信众对于宗教信仰感情很深。他们忠于自己的首领和社团,个人根据自己所属社团的法律而不是据国家的法律来行事(刑事法律仍要受国家的制约),形成“国中之国”(a statebeyond the state)“。

例如开罗的少数民族人口有 25000左右,占同时期开罗人口的 1/5。“开罗有 7个基督教教徒居住的科严特区,大部分位于城市的西部.有 10 个犹太人的会堂。这些少数民族社区在某种程度上与中东国家所属的机构和伊斯兰教的宗教机构是平行的。

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宗教领袖同时也是他们宗教社团的领导人,这些领导人是教徒与政府的中间人。在中世纪只要异教徒向政府交税,政府是不会过多的干涉宗教的内部事务。

宗教社团的领导人收得税款,上交国家,并且代表本教的教徒向苏丹表示效忠,以实际行动向统治者表明,虽然自己信仰的不是伊斯兰教,但是对于国家同样是忠诚的。同时在社团内部,维持正常的秩序。只要异教徒向政府缴纳税金,同时不破坏所在地区的秩序,政府会默许他们的宗教信仰,不会强迫他们改变宗教信仰。

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宗数社团,通过向国家上缴税金的方式,表明本教所属教往对于政片的忠诚,同时和其他宗教的教徒展开交流活动,增进双方的了解、互信消除隔阂,同时保持著自身的宗教信仰,在伊斯兰教的环境中维持了自身的生存。

社区社团作用

在中东城市,居民区往往形成一个单独的社会管理集体。首先社区是一个单独的征税单位,税率由社区领导与政府谈判。通过上缴税金社区得到政府的认可,并得到政府的安全保护。其次,有的社区要承担安全事务,惩罚违法者,在危急时刻和动荡时期,保卫社区安全。

如开罗的每个区有自卫的民兵组织 (Zuar),并在 14 世纪末和 15 世纪的乱时期起了积极的作用。“承担城市管理的任务:街道的打扫、照明和参与城市管理的决定。这样城市生活中的许多间题在区内得到解决在研究中世纪的社区社团时,我们必须注意中东地区的少数民族社区。

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称为“米勒特”(Millet)。在中世纪的中东城市中,存在着非穆斯林居民,例如科普特人,犹太人等等这些人在城市中是集中居住在一起的。他们的社团是中东城市的一个组成部。

少数民族不仅在民族上,而且在宗教信仰上与城市中的穆斯林居民是不同的,他们的社团具有特殊性。

虽然中东国家对于少数民族普遍持宽容或者是实用的态度,作为异教徒他们拥有的权利和伊斯兰教徒还是有差别的.例如非我斯林不得拥有比积斯林高的地位,不允许购买士地(这也是犹太人经商的一个原因),非科斯林建造的房屋不可以高于程斯林的房屋 ,不可以拥有武器,骑马等。

少数民族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缴纳人头税以取得一些权利。少数民族可以在自己的社区内部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学习本民族文化的自由。因为少数民族多数情况下多是在自己的社区内活动,他们的社团与社会会产生一定的嘴固。

为了和斯林们进行有效的交流,基督数社区的牧师或者是犹太人社区的拉比,就会以社团代表人的身份与其他社团的领导人或者是政府进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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