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2日上午,广州市南沙区一名环卫工人在金洲派出所辖内裕兴涌内打捞垃圾时发现两个黑色胶袋包裹的女性人体尸块。其中一袋是用三只黑色胶袋包裹着的女性尸体的臀部,一袋是用四只黑色胶袋包裹着的女性躯干部(即胸腹部),但尸体头部及四肢均未发现。
“11·12”杀人碎尸案发生后,由于犯罪嫌疑人手段残忍,案件性质恶劣,该案引起了南沙区委领导和市局、分局领导的高度关注和社会各界强烈反应。南沙区分局将此案件列为必破案件力求及时破获,并立即成立由主管刑侦工作的袁富强副局长挂帅的“11·12”专案组。
寻找尸源和第一现场是破案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分局领导立即率领三侦大队、金洲派出所等侦查、技术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同时,市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和刑事技术所前来会同开展侦查工作。
一方面,对发现尸块现场附近进行勘查、访查工作,同时,组织三侦大队、金洲所和各种辅助力量对发现尸块附近的金洲村逐户进行清查,特别是检查厨房、厕所等部位;
另一方面,立即调集分局警犬队和从市局调来的警犬对周边地区进行地毯式搜索,力争发现其余尸块。
12日上午10时许,专案组经采取多种手段侦查和搜索,发现离人体尸块不远的金岭二横路有一辆人力三轮车,车上的白色胶袋上带有血迹。与此同时,有一男子前往派出所报案称其妻子于11月11日下午5时从出租屋外出后,至今未回。
经调查,该男子叫袁焯芬(男,38岁,清新县人),袁焯芬称:其夫妻两人四年前来南沙广隆村鸡公头岭上从事肉猪养殖为生,其妻子薛惠珍平时下午5时外出捡垃圾和剩饭,一般晚上9时许回家吃饭。11月11日下午5时30分,薛惠珍踩一辆人力三轮车外出捡垃圾和剩饭后失踪。
经辨认三轮车,证实是薛惠珍平时捡垃圾使用的。
袁焯芬并称其妻子背部有一粒黑痣,法医人员经检验发现袁某反映其妻子身体特征与发现尸块特征一致,专案组初步确认死者应为薛惠珍。
12日中午,专案组组织召开了案件研究分析会,再次从便衣大队、交巡大队等部门抽调警力和各种辅助力量充实专案组,分侦查组、技侦组、搜索组、清查组、技术痕迹组和法医组,全力开展各项工作,并采取了如下侦查措施:
一是组织人员继续对发现尸块的裕兴涌进行打捞,同时组织分局警犬队和刑警支队调来的警犬队对发现死者三轮车和人体尸块周边地区展开地毯式搜索工作,力争寻找到尸体其余部分和肢解尸体的现场。
二是组织社区民警和户籍协管员带队,分组对发现尸块周边的住宅、出租屋、工地、工棚、废品店等进行地毯式清查,并做好登记,一间不漏,争取发现第一现场和可疑人员。
三是组织侦察员对死者关系人和死者丈夫袁焯芬关系人进行调查,从中发现可疑人员和线索。同时,围绕死者家属反映其夫妻关系较差的情况,加强对死者丈夫袁焯芬进行调查,特别是调查其案发当晚活动情况。
四是对死者身上常带有一张银行卡的情况,组织人员到银行调取银行卡存取款情况。
五是组织人员到死者家乡清远市清新县,对死者家属进行查访,同时,提取死者子女血样进行DNA比对。
六是技侦组对其关系人进行走访调查。
七是技术人员尽快对死者曾使用过的人力三轮车提取痕迹指纹、血样等工作,并尽快进行比对。
八是法医组对死者尸块进行解剖,查明死亡时间和原因,并将死者血样、薛惠珍子女的血样及三轮车上提取的血样进行比对,确定死者身份。
九是围绕装尸块的黑色胶袋,组织人员对金洲所、南沙边防所和虎门所辖内商场、小卖部进行调查,了解该样本胶袋的卖出情况,争取从中发现线索。
通过初步调查,死者家属反映死者丈夫袁焯芬嗜赌,夫妇关系较紧张。但死者丈夫袁焯芬称其11月11日晚上10时许,其见妻子外出还未回来,就到外面寻找妻子未果,回家看电视直到凌晨2时许才睡觉,12日早上5时许外出打潲水,7时左右就开摩托车出去寻找其妻子。
搜索组在环卫工人的帮助下,在裕兴涌与金隆路交界处桥下河涌里打捞时发现用黑色胶袋包住的死者尸块的其余部分,分别是头颅、两上肢(左上肢上有一件暗红色黑色花的“V”领针织衫)、双腿、双小腿(左小腿上有一条黑色带两白边的运动裤),共7块。
至此,前后共发现人体尸块共9块,死者的所有尸块已全部找到。
法医组对尸块进行了检验、解剖,发现尸块切面较整齐,处于一个平面,推断为锯类形成的切面,案犯可能是使用较薄、牙齿较密的锯子,并从死者下体内提取了精斑,初步推断死亡时间在24小时内。通过DNA比对体内精斑并非死者丈夫袁焯芬所留。通过对死者子女血样进行DNA比对,最终确认死者就是失踪人员薛惠珍。
技术组人员在死者使用的人力三轮车的坐椅上提取到一枚指纹,并进行比对,排除死者丈夫袁焯芬指纹,而是另有其人。
综合前期侦查和技术等工作,已排除死者丈夫作案的可能性,因此,12日晚上,袁副局长亲自部署和组织了金洲所、横沥所、黄阁所、珠江所、南沙边防所、虎门边防所、三侦大队、便衣大队等单位共90多人,对金洲村进行全面清查工作,扩大了清查、搜索范围和力度。
由于抛尸现场和确定的调查地段和范围位于南沙街闹市区,人口密集,特别是流动人口、暂住人口来往频繁,给案件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一时难于查找第一现场,使案件侦破一度陷入僵局。
11月13日,专案组再次召开案情分析研讨会,总结前期工作,并部署几方面主要工作:
一是继续落实前期部署的各项工作。
二是通过对案犯抛尸弃车路线模拟分析,将清查范围扩大到板头村、裕兴花园等地,力争寻找肢解尸体的现场。
三是扩大侦查范围,对南沙区辖内曾抓获嫖娼人员进行比对,对辖区内捡垃圾的人员进行全面调查,主要调查案发当天有否见过死者活动情况和死者三轮车行踪。
四是对全区从事屠宰生畜人员、装修木工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其案发当晚活动情况,并提取唾液和提取指纹进行比对。
五是对金洲所辖区内监控录像进行调取排查,力争发现死者或凶手活动路线。
六是扩大在全区范围内对包裹尸块的黑色胶袋搜索力度。
七是市局技侦部门对抛尸弃车现场进行数据排查。八是印制500份悬赏通告,及时发布张贴,发动群众提供案件线索。
专案组全体人员不分昼夜地开展侦查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寻找到常在南沙区捡垃圾的150多名捡垃圾人员进行调查,并对死者照片进行辨认,在侦查中获得一条重要线索。
常在板头村一带捡垃圾的本地妇女黎某反映:其日常捡垃圾过程中经常见到死者,11月11日晚上8时40分左右,曾在板头村商业七街4号楼旁空地上见到死者人力三轮车,但没有见到其人。
专案组根据此情况,立即组织警力,以4号楼为中心,技术、法医人员重点对4号楼进行细致勘查和搜索,侦查人员随即对周边住户、租户进行清查和走访,并再次从市局刑警支队调来警犬进行地毯式搜索,发现板头村商业七街4号楼门口有滴状血迹,防盗门外侧有血迹及楼梯墙上有擦拭状血迹。
法医组立即提取可疑血迹,并马上把提取的血迹样本送市局刑警支队进行化验比对。
专案组并对该处进行控制,逐户进行登记核查。
由于局领导亲自挂帅,各个环节信息源源不断地向专案组及时反馈,专案组决策层根据案情进展情况,及时调整侦查策略,各个环节紧密相连,环环相扣,在市局刑警支队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侦查工作取得了重大性突破。
刑警支队反馈信息:从板头村商业七街4号楼门口的楼梯上提取的可疑血迹与死者的DNA完全一致。
当晚,专案组按楼层进行分组行动,迅速地将该楼的租住人员15人(12男3女)带回调查,并及时提取所有人的唾液进行DNA比对和捺印指纹进行比对。
11月15日中午,技术人员通过指纹比对,发现租住在该楼201房的嫌疑人何坤(男,39岁,系外来人员)指纹与死者使用的人力三轮车上所留指纹同一。
中午2时许,刑警支队反馈信息:送检的嫌疑人何坤唾液DNA与死者体内精斑DNA同一。专案组立即控制嫌疑人何坤。
15日下午,袁富强副局长马上召开专案组会议,迅速部署了几点工作:一是预审大队介人案件侦审工作,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何坤的审讯力度,同时审讯工作要讲究策略。二是做好各项证据的固定工作,特别是口供材料的固定工作,要问清楚具体作案细节,做到口供材料与现场勘查检验痕迹物证相印证。三是技术、法医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材料,查找收集相关物证等证据。
技术、法医人员通过对嫌疑人何坤租住的201房内细致勘查,提取了如下主要物证:在其客厅电视柜里提取到手拉锯架一把;在何坤卧室的床上提取到一条带血迹的领带;在洗手间内有较强的血迹反应;在洗手间的铝合金门外侧提取到五处可疑血迹;在洗手间厕所冲水管与地面接口处提取了一块带血迹泥土;在201房大门内侧提取到血迹。
专案组经连夜攻审,犯罪嫌疑人何坤初步交代:11月11日傍晚5时许,其在板头村商业七街4号楼201房内,见到一妇女在楼下捡垃圾,即招呼其上来帮其搞卫生,谈好价钱人民币10元,当该妇女帮其将房间卫生搞得差不多时,他见到该妇女在其住处收拾到不少废品塑料瓶和报纸,认为10元太贵了,由此双方发生挣扎,他即以掐颈捂嘴的手法至该妇女窒息死亡,并对其进行了侵犯,随后用手拉钢锯片在洗手间内肢解尸体。
晚上9时许,其用黑色胶袋包裹尸块,用死者使用的人力三轮车将尸块运到金隆路与裕兴涌交界处抛弃到河涌里,后将人力三轮车弃在离抛尸点不远道路旁。
至此,“11·12”杀人分尸案成功告破!
几个月后,何坤被法院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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