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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浙江温岭市一办公用具公司被罚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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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温岭市富豪办公用具有限公司
地 址:温岭市箬横镇东浦工业区 邮编:3175**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营范围:办公椅、美容床、液压油泵及底盘、齿轮、轴销售;机械配件、冲压件制造;冲床加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J
2024年3月28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温岭市富豪办公用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问题。为此,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2024年3月28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温岭市富豪办公用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上述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温应急责改通字〔2024〕第000003号)、《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2024年4月2日,本局依法向温岭市富豪办公用具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岭应急罚告〔2024〕第000071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温岭市富豪办公用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二条第一档的标准,决定对温岭市富豪办公用具有限公司处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的罚款。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温岭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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