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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温岭市一机械配件厂被罚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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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箬罚决字〔2024〕第000015号
被处罚单位:温岭市叶**机械配件厂
地 址:温岭市箬横镇**村 邮编:3175**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经营范围:机械配件加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T
2024年3月19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温岭市叶**机械配件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问题。为此,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温箬责改通字〔2024〕第000002号),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2024年3月1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温岭市叶**机械配件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上述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2024年3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温岭市叶**机械配件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箬罚先告字〔2024〕第000015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温岭市叶**机械配件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档的标准,决定对温岭市叶**机械配件厂处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的罚款。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温岭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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