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四年四月二十(1779年5月27),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的三个同村孩子:刘縻子、李子相、李润(李子相的妹妹)在村头的一片山坡上放羊,三人年龄相仿,刘縻子、李子相都是九岁,李润稍年幼些。


       三人经常在一块边放牧羊群边玩耍,每天相安无事。有一天,也许他们在外面呆的太久了,李子相感觉肚子很饿,就跑到自己家的胡豆(蚕豆)地里,摘了一些胡豆,叫来妹妹一起在地里做起了小烧烤。
       袅袅的烟火伴随着胡豆的清香飘向远方,刘縻子闻到烟火味,就跑了过来。他看着吃得津津有味得兄妹二人,就对李润说:“给俺吃点”,李润就随手递给了他一颗胡豆。
       一颗胡豆还不够刘縻子塞牙缝,反而勾起了他肚子里得馋虫,他看到火堆旁还有好几颗胡豆,就继续向李子相索要。
       由于李子相太饿了,本来烧烤得胡豆就不多,他就拒绝了再次给刘縻子胡豆吃。刘縻子的眼睛直勾勾看着胡豆,目不转睛,一直碎碎念地向李子相讨要胡豆。


       刘縻子叨扰得李子相的心里很烦,他实在受不了就骂了刘縻子几句。
       然后,李子相继续往自己嘴里塞胡豆,刘縻子见状,感觉自己索要豆子是没希望了,就决定来硬的。
       他猛地向前一把抓住李子相的上衣领子对着其胸膛就是一拳,嘴里还喊着:“让你不给我吃胡豆!”
       正在吃豆子的李子相猝不及防,差点摔倒,他为了防止刘縻子再次击打自己,就推了刘縻子一下。


       刘縻子挥起拳头向李子相的左肋猛击,李子相躲闪不及中招栽倒在地,说来也巧,就在倒地的瞬间他的腰眼那里落在旁边一块尖锐的石头上,抽搐了几下就不动了。
       “李子相手推刘縻子胸膛,刘縻子用拳回殴李子相左肋,刘子相跌倒,被石垫伤右腰眼,旋即殒命。”
       刘縻子见李子相不动了,仍然不罢手,继续骂骂咧咧对着李子相连打带踢,李润上前护住哥哥,乞求刘縻子不要再打了,刘縻子仍不罢休,继续叫喊着拳打脚踢还用石头砸,直到打累了才罢手。
       满脸惊恐的李润呆在那里,她看到哥哥脸色苍白,一动不动躺在地上,就惊慌失措地大哭着跑回家,叫来了自己的父母,他们的父母找来医生,李子相最终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任凭李子相的父母撕心裂肺,哭死过去,也得不到儿子的任何回应,他们从此再也看不到儿子可爱的笑脸,再也听不到儿子稚嫩的声音。
       李家人马上到官府报案,很快刘縻子被抓,交官府审理。


       李润作为目击证人,叙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经仵作验明,李子相身体多处受伤,致命伤在腰部。在事实面前刘縻子对殴打李子相致死一事,供认不讳。
       按《大清律例》规定: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花钱赎罪)。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
       也就是说,7岁到10岁的孩童杀了人,要上奏皇帝,由皇帝裁决,而刘縻子的年龄正好在这个阶段。


       很快,四川总督文绶派快马递呈了一份“四川九岁童刘縻子杀害李子相”的拟罪卷宗,由刑部进呈给乾隆皇帝,请乾隆皇帝御笔批复此案。
       官府认为此案属于寻衅滋事案,说刘縻子并不是有意谋杀李子相,根据大清例律,刘縻子只是个9岁的孩子,再加上李子相是意外死亡,可酌情降低对刘縻子的刑罚,判刘縻子无罪,赔偿一些银两(二十两白银)用来赎罪可了结此案,还引用了雍正时期发生的一件孩童杀人案做论述,请乾隆帝做最后的批复。


       官府所提到的雍正十年的那件轰动一时的孩童杀人案件是这样的:
       当时有个14岁少年叫丁乞三,他和一个年长他4岁的少年丁乞仔在一起挑土,丁乞仔欺负丁乞三,让丁乞三挑那个装土很多的箩筐,还用硬土块砸丁乞三。
       丁乞三很生气,就捡起硬土块反击丁乞仔,不想竟砸中丁乞仔要害致其死亡。
       官府依照《大清律例》提出对丁乞三处以绞监候的刑罚,请雍正帝批复。


       雍正帝对此判决认为不妥,他觉得丁乞三可怜,他是因受欺压而反击,而丁乞仔欺凌丁乞三的行为实属恶劣。
       雍正帝最终下旨:“丁乞三仔情有可原,免去死罪,从宽减等发落,并且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五两)。”
       而乾隆帝对于李子相一案的官府奏报,思虑再三,认为虽然都是孩童杀人,但事发的背景不一样,丁乞三案死者是滋事人,李子相一案死的是无辜,寻衅一方必须严惩,才可以体现律例的公平公正,他认为万万不可一看凶手是孩子就采取宽大处理。
       乾隆认为官府的解决方案对李子相一家实在不公。他很快下发一道圣旨终结了此案:对刘縻子依律处以绞刑!判处刘縻子绞监候(死缓),秋后处决。
       此案出自清代全士潮的《驳案汇编》,文中载,
       “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岂为情法之平?况九龄幼童即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尤不宜遽为矜宥!自应监禁数年,以消其桀骜不驯之气”。
       当时,“杀人偿命”已深入人的骨髓,成为大众认可的法律准则,它不是仅仅针对成年人,对一些恶性杀人的孩童也一样成立,有必要以刑事制裁。
       汉高祖刘邦入关时曾约法:“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此约法一出,立刻得到百姓们响应,人们以此为正义以法谚的形式流传下来。一方面让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一方面用于抚慰受害人的心理创伤,以防社会上因复仇引发动荡。
       到了雍正乾隆时期,特别重视幼童及少年的犯罪问题,皇帝对此类案件亲自审批,处理方案是很合理的。


       总结:
       乾隆对刘縻子的处理得到百姓们内心的肯定和服气,也使李子相的家人的心理创伤得到些许的抚慰。
       九岁男童刘縻子的本性无疑是充满邪恶,充满戾气的,经仵作验尸可得知他的凶残。九岁的年纪,放到现在已经是在读小学四年级了,多少已经懂得人情味的年纪。对朝夕相处的玩伴竟能下死手,索豆一次人家给了,竟没有一丝的感恩,还继续索要,不给就报复,下狠手打倒同伴,在对方毫无反抗之力、在其妹妹的求饶下,还继续打,满脸杀气,不听劝阻继续下死手,甚至明知对方不动弹了还再狠狠补上几下。
       昔日的情分在哪里?人情味在哪里?按理说九岁的孩童就算打架也不会下手那么重,最多嬉闹一番,过后不会记仇还会去一块玩儿,而男童刘縻子的做法完全不同于正常年龄段的孩子,他骨子里带着邪性,隐藏着恶毒。


       对于他的一次次索取,同伴给他吃了,仅仅后面的索取没给给豆子吃,这并没有涉及他的利益,他就要夺取玩伴的性命,报复心是何等的强烈严重!甚至都没有来自心灵深处的那一丝恐惧感!真是霸道,自私、凶残!
       若是有人杀了他的父母,或者烧了其房子,把他逼到绝路,这种情况下失手杀人,还可以从新考虑处罚方式,可是那豆子本来就是人家的呀。
       试想如果有人碰触到他更深的利益,真不知会做出什么恐怖的事情来。古人口里的“三岁看老”,不是没有道理,乾隆帝这样做并非狠心,他考虑到以后会因刘縻子的存在,周围的无辜的人会随时随地受到其侵害,另外,乾隆也许想到他以后长大了也会危害一方,给国家造成不稳定因素,还不如及早止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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