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大哥花了4块钱买了两盒米饭,因为没有菜就吃完了店家一瓶免费辣椒酱,结账时店家却说辣椒酱也要收钱?这让民工大哥非常不满意。
这到底是消费者正当权益受侵犯还是店家经营权益受损?在浙江金华的一家快餐店中,一个突如其来的“白米饭和辣椒酱”的风波引发了一场“消费者和店家”权益之争,令人深思!
案件回顾
某日中午,一位农民工大哥因省钱减少开支,仅买两盒白米饭,外加两碗免费的汤。吃饭时看到桌上有免费的辣椒酱,就用辣椒酱下饭,吃了一整瓶。结账时,本应付4元的两盒饭钱却被收了10块钱。
农民工大哥心有疑惑质问收银台:“明明我只买了两盒米饭,吃的是免费的辣椒酱,怎么到最后还要多收6块辣椒酱的钱?”
紧接着,他直言不讳的指责店家收取额外的费用,认为这是在敲诈。
而店家则理直气壮地表示,虽然辣椒酱是免费提供给客人取用,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节制地食用。
正因为这位农民工大哥的行为,导致店家必须提前补给辣椒酱,从而导致店家开销增加。在店家看来,收取这笔辣椒酱钱用是为了维持店家的正常开支。
网友观点
两者之间的矛盾愈发激化,此事件在网上也引发了不少网友讨论。
一方面有人认为农民工大哥不应该承担辣椒酱费用,因为有些客人也会食用辣椒酱,他们都没有承担相应的费用,为什么这位农民工大哥就需要承担费用呢?
更何况店家里并没有有关“注意事项”警示客人辣椒酱免费食用的限度。
另外有网友认为店家经营不易,需要考虑成本和盈利。
辣椒酱看似赠品,但属于消费者购买的一部分,店家会把辣椒酱考虑到成本里,因此农民工大哥的行为应该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而且部分网友对于农民工大哥薅羊毛的行为感受到不满。
在这个看似微不足道的事件中,涉及到了消费者权益和商家权益的较量。当然,用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事件是再好不过了,消费者的权益到底应该如何保障,同时又如何避免过度消费而损害商家的权益。
农民工是否应该承担辣椒酱费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是指导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重要法律准则。意思就是说,店家与农民工之间是平等互换的,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相等的。
事件中,农民工大哥虽只支付了两碗米饭钱,却消费了店家的两碗米饭、两碗免费汤和一瓶辣椒酱。这不外乎是给店家带来了额外的成本,在结账的时候单单支付两碗米饭钱对于店家来说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这就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的公平原则的。因此店家要求农民工大哥增付一瓶辣椒酱的钱是属于合理行为。
店家是否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从上述定义来看,店家不是不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以及第二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店家确实没有向消费者做相应“警示”,这一点商家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如果店家在期间告诉消费者辣椒酱只能少取,或者对于辣椒酱食用限度做出标价,这样的事件就不会发生。
该事件,农民工大哥和店家都有自己的责任,农民工大哥不应该贪图小便宜、薅羊毛,其不良行为将会对社会造成不了影响;店家应该制定好经营规章制度,明码标价满足消费者知情权,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产生。
农民工大哥最后到底是否应该付这10元呢?
在本案中,农民工在购买白饭时花费了4元钱,并在吃完后店家的辣椒酱,结果被额外收取6元的辣椒酱钱。首先要明确一点,这瓶辣椒酱的原价为多少?
假设这瓶辣椒酱的原价为6元,那开瓶使用后的辣椒酱的价值肯定不值原价,店家还要求原价赔偿的话,这种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和强迫消费,属于不诚信经营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充分的消费信息,有权拒绝虚假、误导性的商品或服务;同时,商家也应该诚信经营,不得欺诈或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针对这种情况,农民工有权要求店家给出辣椒酱的原价,并要求店家退还差价。如果商家拒绝履行,农民工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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